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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
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收益19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以2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以19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5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24440元;

三、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为1.2亿元)行使质权,可以与被告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该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出质的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四、被告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4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8440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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