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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铂传感器(太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保定凌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铂传感器(太仓)有限公司货款138000元。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