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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寺前商业大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常熟市寺前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常熟市寺前商业大楼有限公司返还所承租的常熟市西门大街2号(现方塔街90号)A中二楼部分房屋(约120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 三、被告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寺前商业大楼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855元、违约金252000元,合计276855元。 四、被告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寺前商业大楼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504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84元,由被告常熟市恒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