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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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维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阴市三龙家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维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市三龙家纺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71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三龙家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原告江阴市三龙家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5元,由被告义乌市维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