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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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848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52909元。 四、被告淮安市五洋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8480.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支付原告***、***、***的款项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账号为62×××48的银行账户中。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5元,减半收取6962.5元,由被告***负担4874元,被告淮安市五洋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负担104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负担1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