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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化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越冬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1,034元。(2019年6月1日以后的过渡补助费为762/每月,越冬补助费为1,000元/每年,计算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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