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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娱互动(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藏恒信天地影视有限公司
星空盛典影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筋斗云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
喀什嘉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娱互动(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八一影院”应用上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破局》;

二、被告华娱互动(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2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娱互动(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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