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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新疆聚异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幸福电影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支付幸福电影院暖气费97,324.05元;***支付幸福电影院垫付暖气费资金占用利息1,674.16元;***支付幸福电影院鉴定费2,500元;驳回***的诉讼请求;驳回电影放映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电影放映公司之间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1年4月24日签订的《“幸福电影院”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4日解除为***与电影放映公司之间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1年4月24日签订的《“幸福电影院”租赁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

以上款项双方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0.8元(***已预交),由***负担。反诉请求标的1,144,22.66元,核定给付标的101,498.21元,占请求标的的88.7%,反诉案件受理费1,294.23元(幸福电影院已预交24,172.19元),由***负担1,147.98元,幸福电影院负担146.25元。剩余反诉案件受理费22,877.96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幸福电影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0.7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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