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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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120500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178.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元(***已预交2809元),由***负担1117元(其中包含了***应给付***的修车费634元),已交纳;由***负担28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