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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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恩施市一脉阳光医学影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6559.68元,由被告平安财险石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508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1476.68元,被告平安财险石柱支公司已经赔付9240.28元,还应赔付人民币77319.4元。 二、上述赔偿款被告平安财险石柱支公司向被告***赔付27600.46元(偿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向原告***赔付49718.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元,依法减半收取259.1元,由原告***负担79.1元,被告***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