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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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 万诚联鑫(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弘达信汇数据分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诚联鑫(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返还费用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万诚联鑫(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