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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鑫盛源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芯合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芯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36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芯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芯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芯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