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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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上共计15837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预交35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