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华洋塑纸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定市华洋塑纸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818989元的20%,即163,797.80元。 如果被告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1788元,由被告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