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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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欠款本息2245396.5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代偿款偿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72000元及逾期担保费(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担保费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8元,由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