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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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以本金3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3075%,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2、以本金2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3075%,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3、以本金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3075%,自2018年6月26日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罚息(1、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6月2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财产保全费1126元,合计37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