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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581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畅,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伍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云晨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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