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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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8260341.12元,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反诉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部现场管理资料文件、施工资料、技术资科等),履行竣工验收中施工方的各项义务;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