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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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融资券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216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144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72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华鑫证券鑫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144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1072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上均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三、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