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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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名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中尚未归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的利息损失中尚未归还部分(扣除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5,1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