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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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 甘肃新华印刷厂 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二十一冶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 二、被告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返还型号为QTZ40的塔式起重机一台、型号为2000L的混凝锅二台、EQ1208“东风”牌双桥车一辆。 三、被告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租赁费695395元,减去已支付的210000元,余额48539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2元,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负担5091元,被告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