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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
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

二、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商铺恢复原状(独立成间)并向***返还,逾期未能恢复的,***可自行恢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甘肃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通过提供相关设计图纸等资料,以确定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方式对商铺恢复原状负协助义务;

三、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19074元、违约金1324元,合计20398元(截止2021年3月3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预交),由***负担213元,由敦煌魅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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