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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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97957元; 二、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12539.75元。以322289.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2021年2月21日LPR)支付原告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逾期利息。以3979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2021年2月21日LPR),自2020年10月2日起支付原告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中海嘉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70元,保险费1500元,由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