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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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8.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5元,由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