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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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自2017年8月24日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1,331,507元(以本金30,000,0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自2018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止的违约金1,537,200元,以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208,4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213,486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