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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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2010年9月26日与原告***一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交付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20.94平方米)、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通东路XXX弄XXX号XXX室(71.19平方米)三套安置房,并由原告***向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房款149,710.1元; 二、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户2017年9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4,528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