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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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外信用社 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偿还下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27日止的借款资金利息和罚息共计128482.14元。2020年7月28日起的借款资金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20万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承担的上述(一)项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要求对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