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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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货款12,106,266元; 二、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106,26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0.1%计算; 三、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6台车辆(详见本判决附件《待退还车辆列表》)退还给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如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退,则应支付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未退还车辆价款,并以未退还车辆价款为基数、按每日0.1%标准支付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75元,由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待退回车辆列表 销售组织CALL车日期VIN码VC公告号车系实际价格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6HAX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5HAX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5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5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6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X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8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6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4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2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5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8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6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7HAOXXXXXXXXXNSCBF17220F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1HAOXXXXXXXXXNSCBF375329DSH6521C1GXXXXXXXX FAC(租赁)2018/1/31LSKG4AC15HAOXXXXXXXXXNSCBF375329DSH6521C1GXXXXXXXX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