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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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