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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56125.21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877.48元、护理费16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20元、残疾赔偿金210506.4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谭志雄9239.23元、张根凤9239.23元、谭希睿33261.21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7415.18元、住宿费300元、购买生活用品、护理用品费293.5元、复印费200元,共计443057.84元,由原告***自理30%即132917.35元,被告***与被告***共同赔偿310140.49元(被告***已经支付的60844.37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被告***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由被告***与被告***共同赔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负担410元,被告***与被告***共同负担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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