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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上海黄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5240号

原告上海黄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宇。

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由杨。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愉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黄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上海黄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黄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珏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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