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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097,499.99元; 二、被告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097,4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77元,由被告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