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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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辉润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 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人民币167,120元; 二、被告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7,120元; 三、被告上海辉润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人民币289,275元; 四、被告上海辉润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89,275元; 五、被告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46元,由原告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74.62,由被告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80.82元,由被告信望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辉润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6,89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