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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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