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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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20895.63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20895.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