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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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4425.99元,以上损失共计174425.9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6993.9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负担271元,由被告***负担63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71元给付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633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