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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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行初10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上诉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准予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向一审第三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核发贺州他项(2013)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均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