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