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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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生俊,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志勇,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 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2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咸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