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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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59,618.27元,2018年12月2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4元,由***、***、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80元,由***、***负担,鉴定费1,800元,由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