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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 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26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住***。 负责人:丁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雅斌,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四平站前支行)与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工行四平站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