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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
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26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住***。

负责人:丁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雅斌,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四平站前支行)与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工行四平站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站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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