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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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964,139.65元、留购价款人民币3元、截至2019年2月15日的逾期罚息人民币169,286.90元以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全部未付租金964,13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5.87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95.87元,由被告***、柳州市银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