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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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湘3101司惩40号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现租住吉首市团结广场幸福楼。 本院在执行石正先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湘西自治州土家族苗族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