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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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松原市供热公司 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反诉原告***损失199870元(155323元+44547元); 二、鉴定费10000元由反诉被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反诉被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