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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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贵B×××××号中型罐式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20483.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355元,原告***自行负担1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