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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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0元; 二、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7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