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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5243.52元(不含鉴定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030元。 二、原告***其余经济损失254213.5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7106.76元(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73000元予以扣减);剩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被告***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4元,由原告***负担2592元,被告***、***负担2592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