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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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85624.56元、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4787.31元,本息合计90411.87元;以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曲靖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被告***、曲靖市珠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