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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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900.00元,利息10,041.1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本息合计48,941.16元; 二、被告***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欠原告借款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2020年4月28日至贷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利息罚息;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