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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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高速公路养护分公司 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庆公路养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119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8209.86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 四、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8000元; 五、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332元; 六、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6元; 七、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910元; 八、被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高速公路养护分公司对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5元,由原告***负担661.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高速公路养护分公司负担159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黑龙江省鼎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高速公路养护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